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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师工作站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粤劳社[[2005]86号)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1651  

广东省技师工作站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

粤劳社[2005]86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4]15号)关于“加快技师工作站等人才载体建设”的部署要求,现就我省设置技师工作站的标准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必要性和主要任务

设立技师工作站,是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采取名师带徒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是吸引高技能人才来粤工作,加强技术交流、合作攻关、推动技术进步和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的重要措施。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技师上作站,并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本行业(企业集团)的技师培养规划。

(二)采取名师带徒、拜师学艺等多种方式,开展技术培训,多渠道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总结推广技师培养经验,普及应用生产技能。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与研讨活动,选拔具有潜质的后备高技能人才或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五)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技能创新等活动,提升本行业(企业集团)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竞争力。

(六)建立技能人才和技能开发成果信息库,展示技能创新成果。

二、设立技师工作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行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

(一)本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3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的、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知名技师或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可以从外地(单位)引进或聘用。聘用期不得少于两年。

(二)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具有本行业(企业)国内一流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四)有独立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经验。

(五)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并能够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三、设立技师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设站的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设立技师工作站申请表》,一并申报。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送省厅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厅技能人才办)。

(三)由省厅技能人才办委托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四)经专家组评估通过的单位,由省厅技能人才办予以公示。示5天内元异议者,由省劳动保障厅发文认定为:广东省××技师工作站。并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广东省××技师工作站”牌匾。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技师工作站工作,切实加强对技师工作站的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

(二)经批准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加强技师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建立技师工作站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名师带徒工作计划和技术合作攻关计划。

(三)技师工作站应当紧密结合本企业(单位)的生产实际,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切实解决本单位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解决关键性难题,在生产实践中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技能人才,为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技师工作站还应当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把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和存在问题写成书面报告,每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厅技能人才办报告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师工作站的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

附件:设立技师工作站申请表

附件:

设立技师工作站申请表

申报单位全称:

学位所属街道:

单位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

申报须知

一、行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

(一)本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3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的、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知名技师或高级技师或高级技师可以从外地(单位)引进或聘用。聘用期不得少于两年。

(二)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具有本行业(企业)国内一流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四)有独立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经验。

(五)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并能够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二、申请设站的单位,应根据上述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而申请报告,并填写《设立技师工作站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送省厅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